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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鞍山市牛羊屠宰管理暫行辦法
    來源:  發(fā)布日期:2017-03-16  發(fā)布者:  共閱2180次
    第一條為了加強牛羊屠宰與檢疫、檢驗管理,防止牛羊傳染病的傳播,避免牛羊產品中有害物質對人體的危害,有效控制環(huán)境污染,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,根據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,結合我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      
      
     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(qū)域內從事牛羊屠宰及牛羊產品加工、冷藏、運輸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,必須遵守本辦法。農村地區(qū)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。
      
      
      第三條市、縣(含海城市,下同)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是牛羊屠宰加工的行業(yè)主管部門,負責牛羊屠宰廠(場)設置的規(guī)劃編制和實施、行業(yè)發(fā)展計劃制定、牛羊屠宰廠(場)管理以及牛羊產品市場監(jiān)督檢查等工作。
      
      
      規(guī)劃、工商、動監(jiān)、衛(wèi)生、環(huán)保、民族事務等部門,依據各自職責,共同做好牛羊屠宰管理工作。
      
      
      第四條牛羊屠宰廠(場)應當按統一規(guī)劃、合理布局、有利流通、方便群眾、便于管理的原則設立,并且符合城鄉(xiāng)規(guī)劃、衛(wèi)生防疫、動物防疫和環(huán)境保護的要求。
      
      
      第五條牛羊屠宰廠(場)的設置審批實行并聯審批制度,按一門受理、抄告相關、同步審批、限時完成的原則進行。申請設置牛羊屠宰廠(場)的單位和個人向市、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駐市、縣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資料,市、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組織規(guī)劃、工商、動監(jiān)、衛(wèi)生、環(huán)保、民族事務等部門進行審批。
      
      
     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審批不得從事牛羊經營性屠宰。
      
      
      第七條牛羊屠宰的檢疫及監(jiān)督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》和國家、省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;牛羊屠宰的衛(wèi)生檢驗及監(jiān)督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(wèi)生法》和國家、省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      
      
      牛羊屠宰廠(場)屠宰的牛羊,應當經產地動物防疫監(jiān)督機構檢疫合格。
      
      
      第八條屠宰廠(場)屠宰牛羊,必須符合下列操作規(guī)程和技術要求:
      
      
     ?。ㄒ唬┩涝浊皯敯凑占夹g規(guī)程對牛羊檢疫檢驗;
      
      
     ?。ǘ┡Q蛲涝浊皯敍_洗體表,清除血塊污垢;
      
      
     ?。ㄈ┩涝子盟畱敺巷嬘盟畼藴?;(四)屠宰操作過程中禁止牛羊著地,宰后胴體應懸掛在通風、陰涼、清潔的場所。裝卸和運輸過程中,不得被有毒、有害、有異味的物品污染;
      
      
     ?。ㄎ澹┙箤εQ蚝团Q虍a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;
      
      
      (六)胴體及內臟不得帶血、毛、糞、污、傷斑、病灶和有害腺體,屠宰后的牛羊胴體應經冷卻排酸處理;
      
      
     ?。ㄆ撸┩涝撞僮鹘Y束后,對屠宰場地、設備、工具必須清洗干凈并做消毒處理;
      
      
     ?。ò耍┙菇】蹬Q蚝筒⌒蠡煸?,對病畜應當根據疾病性質按有關規(guī)定進行報告和處理,死畜按國家規(guī)定做無害化處理。
      
      
     ?。ň牛┓闲l(wèi)生、環(huán)保、動監(jiān)等部門有關食品加工的相關國家標準和規(guī)定。
      
      
      第九條牛羊屠宰廠(場)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。肉品品質檢驗必須與牛羊屠宰同步進行,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及其處理情況應當進行登記,并按規(guī)定報市、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。
      
      
      第十條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牛羊產品,由檢疫部門加蓋檢疫合格驗訖印章,牛羊屠宰廠(場)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作驗訖印章,并分別出具《畜禽產品檢疫合格證明》和《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》后,方可出廠;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牛羊產品,應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做無害化處理。
      
      
      未經檢疫、檢驗或者檢疫、檢驗不合格的牛羊產品,不得出廠。
      
      
      第十一條牛羊屠宰廠(場)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及時出廠的牛羊產品,應當采取冷藏或者冷凍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。
      
      
      第十二條在市場上銷售的牛羊產品必須具備《畜禽產品檢疫合格證明》和《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》。
      
      
      從事牛羊產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飯店、賓館、集體伙食單位,使用的必須是符合前款規(guī)定的牛羊產品。
      
      
      第十三條牛羊產品的運輸必須使用符合國家衛(wèi)生標準的專用運載工具。城區(qū)內運送牛羊產品,必須使用防塵并設有吊掛設施的專用車輛,不得敞運。鐵路、公路、水路長途運輸應當使用符合衛(wèi)生要求的冷藏車、船。
      
      
      運輸牛羊產品的運輸工具由衛(wèi)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,經認定合格的運輸工具應當懸掛衛(wèi)生合格標志。
      
      
      第十四條供少數民族食用的牛羊的屠宰及牛羊產品加工、冷藏、運輸、經營,應當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,并符合《遼寧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(guī)定》。
      
      
      第十五條牛羊屠宰管理部門行政執(zhí)法人員可以采取感官檢查、取樣化驗、查閱資料、詢問、查驗證件等方式進行監(jiān)督檢查,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,不得阻礙和拒絕。
      
      
     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,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,接到舉報的行政主管部門必須依法進行調查處理。對查證屬實的,應當對舉報人予以適當獎勵。
      
      
     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(guī)定,未經審批擅自屠宰牛羊的,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,根據情節(jié)輕重,對個人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,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。
      
      
     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(guī)定,牛羊屠宰廠(場)出廠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牛羊產品的,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。
      
      
     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(guī)定,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有規(guī)定的,由商業(yè)、工商、動監(jiān)、衛(wèi)生、環(huán)保、民族事務等部門按各自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罰;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沒有規(guī)定的,由上述部門按各自管理權限,根據情節(jié)輕重,對個人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,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      
      
      第二十條對阻礙、拒絕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執(zhí)行公務,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(guī)定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      
      
     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,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;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、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,由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      
      
      第二十二條牛羊屠宰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、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的,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      
      
     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牛羊產品是指牛羊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、肉、臟器、血液、骨、頭、蹄、皮。
      
      
     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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